案例改编自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旨在提炼裁判思路与规则要点,帮助理解法条在真实场景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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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甲先后订立三份遗嘱:2015年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长子;2019年自书遗嘱改为由长子、次子平分;2023年临终前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长期照料自己的次子。甲去世后,三子对房屋归属争执不下。
公证遗嘱是否仍然优先?多份遗嘱并存如何确定效力?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三份遗嘱均符合各自形式要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房屋由次子继承。
订立新遗嘱即可依法变更先前安排;同时应确保每份遗嘱形式要件完备,并尽量注明日期,避免先后顺序难以认定。
有配偶的乙与丙长期保持不正当同居关系。乙临终前立遗嘱,将个人名下房产遗赠给丙。乙去世后,丙持遗嘱要求乙的配偶丁交付房产,丁拒绝,丙遂诉至法院。
遗嘱形式完备,但遗赠目的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以维持该关系为目的的遗赠行为,损害配偶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认定遗赠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自由并非没有边界。遗嘱内容除须符合形式要件外,还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否则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戊老人有二子一女。女儿出嫁后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负担老人日常照料与大部分医疗费用;长子偶尔探望;次子多年未联系、未尽赡养义务。老人未立遗嘱,留有房屋与存款共计120万元。三子女就均等分割产生争议。
法定继承是否必须均等分配?赡养贡献如何影响份额?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与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可以多分;有能力有条件却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次子应当少分。最终酌定女儿50%、长子30%、次子20%。
均等只是原则,贡献与义务履行情况才是份额调节的关键。日常赡养中注意保留支出凭证、就医陪护等证据。
己去世时留有存款及理财共60万元,生前尚欠债权人庚借款100万元。庚要求己的独子辛偿还全部100万元,辛认为"父债不必子还"拒绝偿还,庚诉至法院。
继承人是否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辛继承60万元遗产,仅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40万元部分,辛自愿偿还的除外。
"限定继承"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立场。若债务明显大于遗产,继承人可权衡是否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壬生前经营一家信誉良好的网络店铺,账号内尚有货款余额与客户资源。壬意外去世后,其配偶要求平台配合变更店铺经营者,平台以"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为由拒绝,双方成讼。
网络店铺、账号余额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采取概括式定义,网络虚拟财产中具有财产价值的部分(店铺经营权、账户余额等)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功能则依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处理。
数字时代应重视虚拟财产的梳理与交接:生前可整理账号清单、经营信息,必要时通过遗嘱明确处分安排。
癸的长子为独吞遗产,伪造了一份将全部财产留给自己的遗嘱,被其他继承人识破并诉至法院。诉讼期间,长子真诚悔过,悉心照料患病的癸,癸在意识清醒时当着亲属面明确表示原谅,并在之后的遗嘱中仍将长子列为继承人。癸去世后,长子能否继承?
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能否因被继承人宽恕而恢复继承权?
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但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二款,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可按遗嘱参与继承。
宽恕制度仅适用于遗弃虐待、伪造篡改遗嘱、欺诈胁迫三类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严重罪行不适用宽恕,丧失继承权不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