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与分配原则进行继承。法定继承是继承制度的基石。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所立遗嘱被认定全部无效时,遗产全部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只处分了部分财产的,未被遗嘱处分的其余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分配。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应遗产转入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类主体地位平等,共同继承时份额一般均等。特别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仅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全部放弃、全部丧失继承权)时才实际继承。兄弟姐妹的范围涵盖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无先后之分。"顺序"解决的是哪一批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问题,而不是同一顺序内部的先后问题。只要有一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未放弃、未丧失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无权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除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乃至曾孙辈)外,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在第二顺序继承中代位继承,最大限度避免遗产无人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其子女。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有数人的,共同分配该一个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份额一般均等,这是法定继承的默认规则。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定继承人之外者也可能适当分得遗产。
| 序号 | 法定情形 | 可否宽恕恢复 |
|---|---|---|
| 一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均丧失) | 不可恢复 |
| 二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不可恢复 |
| 三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确有悔改且被宽恕的可恢复 |
| 四 |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确有悔改且被宽恕的可恢复 |
| 五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确有悔改且被宽恕的可恢复 |
宽恕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亮点。对第三至五种情形,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