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自然人处分身后财产最重要的法律工具。《民法典》确认了六种遗嘱形式,每一种都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形式瑕疵往往是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首要原因。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形式要件是遗嘱有效的生命线。以下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整理。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要点提示:全文必须亲笔书写,打印后仅签名不属于自书遗嘱;日期须具体到日,用于判断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不宜使用铅笔等易褪色笔书写。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要点提示:见证人须全程在场;代书人本身也是见证人之一;遗嘱人不能签名的,按手印并说明情况可能引发效力争议。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要点提示:多页遗嘱必须逐页签名,漏签一页可能导致整份遗嘱被质疑;见证人须见证打印与签署的全过程。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要点提示:建议完整不间断录制,口述身份、日期与遗嘱全文;画面应能清晰辨认所有在场人员。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要点提示:口头遗嘱是应急性安排,适用范围极窄,事后应尽量补立书面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由专业公证员审查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证据效力较强。
要点提示:《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不再以是否公证论高低。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1142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当然优先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处分行为的,视为对相应内容的撤回。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1141条),否则相应部分无效。
常见无效情形一览: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中篡改的内容;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部分;未为必留份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
| 比较维度 | 遗嘱继承 | 遗赠 |
|---|---|---|
| 受益人范围 | 限于法定继承人之中的一人或数人 |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 接受方式 | 继承开始后未明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 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
| 权利义务 | 继承人同时承担遗产债务清偿义务(以遗产为限) | 受遗赠人一般只取得财产权利 |
| 执行路径 | 可直接参与遗产分割 | 通常需通过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交付 |
六十日是遗赠的"生死线"(第1124条)。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必须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如书面函件、提起诉讼等),否则视为放弃。实践中大量遗赠因超期未表态而落空。
明确哪些是个人合法财产,避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
根据身体状况与财产类型选择适当形式,能书面尽量书面,可辅以录像留存。
见证人选择与继承结果无利害关系的人,全程在场并签名注明日期。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避免部分无效。
遗嘱原件妥善保存并告知可信之人存放位置,可同步考虑指定遗嘱执行人。